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种类、幅度实施处罚,严禁越权执法,滥施处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秉公执法,违法必究的原则。全面履行职责,严禁有案不接、立案不查、欠拖不决、推诿扯皮、放纵违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执法必严的原则。严格区分违法违章行为的性质,根据违法违章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严格实施处罚,严禁瞒案、隐案。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对群众以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举报的案件,举报中心必须认真受理,区分轻重缓急程度报分管领导或由举报中心直接下达指令处置,有关科(室)、大队、中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查结并反馈。
对正在发生的零星商贩占道等轻微且易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举报中心可以直接指令所辖执法力量查处。
对正在发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搭台庆典促销、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处理并逐级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 对于媒体曝光的违法违章行为,有关职能业务科(室)要予以认真收集整理,当日上报主管领导阅处。
举报中心对媒体曝光的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要同时收集、整理,同步向相关单位下达指令。
对于媒体曝光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搭台庆典、促销、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非法营运及重大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案件,由举报中心整理剪报,呈局主管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督促相关单位受理。
第七条 对领导交办的案件,由局市容环卫管理科责成相关单位及时受理、办结。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处置并逐级上报。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局市容环卫管理科可直接调动就近或辖区执法力量查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就近或辖区执法办量赶往现场,滞留作案工具,保存证据,并迅速向主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领导指定相关单位办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交办、检查发现、部门转办或执法巡查时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局市容环卫管理科指定或由相关科(室)、大队、中队按暂行规定的时限填报《立案呈批表》立案。
第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搭台庆典促销、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各类严重占道经营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受案后相关科(室)、大队、中队必须立即立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案件实行科(室)、大队领导包案制,全过程组织查处。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的处理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涉案件,完成立案时限为自受案之时起一日内。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涉案件,应依法取得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涉案证物先行登记保存,摄像摄影、制取证人证言等方式,佐证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
第十三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十条所涉案件,除依法制取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还必须制取现场检查笔录,摄像或照片资料。违法行为人为法人的,必须取得被询问人及被检查人与法人之间的授权证明。涉案物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必须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询问笔录中应核实当事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认定被询问人是否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指使人或实施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事实,实施违法违章行为所用工具,通过违法违章行为获取物品的去向及运输工具,对造成违法违章后果的责任认可等。
询问结束后应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并由被询问人对询问整体内容做出属实承认。
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载明检查违法违章时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地,客观全面反映违法违章情况。
实施现场检查时,包案领导应亲自到现场指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摄像或照片应能够充分证实违法违章行为的视觉存在。
第五章 审查、审核
第十四条 各科(室)、大队、中队应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审核。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填报《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局法规科审核,再报分管局长审批。
由科(室)、大队、中队直接办理的不涉及暂扣证物的案件,由科(室)、大队、中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规科审核,再报分管局长审批;由处罚中心办理的涉及暂扣物证的案件,由处罚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上述程序报批。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搭台庆典、促销、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重大案件,实行查审分离,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包案领导签署意见,法规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处罚的,由科(室)、大队领导决定,报局法规科审核,再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除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审核外,还应报局长审批。
第六章 案件检查
第十八条 局法规科要对本局各科(室)、大队、中队的办案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因客观因素无法补充调查或纠正的,应就该案写出鉴定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法规科备案。
第十九条 局法规科每月26日起对各科(室)、大队、中队本月所办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全面检查。
局里不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议。
第二十条 局法规科按合格案和不合格案评定被检查案件,每次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由被检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所有案卷封装必须按暂行规定内容填写、按暂行规定次序排列。
封装次序与案卷目录顺序相符。目录顺序依次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证据提取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送达回执、终审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案卷封底。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越权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三)适用法规条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幅度实施处罚的;
(五)证据严重缺乏或丧失法律效力的;
(六)被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暂行规定办案的。
第七章 执 行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需要进行整改的,必须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2日内报大队备案。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均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经立案,不允许撤案,因证据不足、反映失实或其他原因不宜做出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查意见书》中提出撤案理由,逐级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按本暂行规定完成层级审核并确定处罚额度的案件,应及时依法向违法违章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应缴纳赔偿费、恢复费及保证金的案件,可责令违法违章行为人向有关部门缴纳上述费用后,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违法违章行为人,办案部门可以提出具体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责令违法违章行为人列出缴纳罚款计划,延期分阶段交纳罚款,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科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保证行政处罚的全面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其情节及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法规科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及时依法将全部涉案原始材料及物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交出部门应留存该案卷复印件。
第八章 备 案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整本用完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联成本报处罚中心按有关暂行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各科(室)、大队应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适用一般程序在办或办结案件统计表及明细由处罚中心汇总报法规科。
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后,也应依照前款暂行规定上报。
第三十一条 对局转发的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应按局指定时限核实后,将检查监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法规科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起诉或被复议单位应在接到传唤或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该案卷宗及相关材料报法规科审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法规科将依据此暂行规定进行监督考评,作为队伍年终考核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