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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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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行政许可时
  1、凡承担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接听电话咨询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宜时,经办人或接待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事项的手续、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2、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无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办结。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及要求,不得因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申请人往返二次。
  3、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一次性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退还全部申请资料。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
  1、属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的幅度,并现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罚款凭据。
  2、属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除一次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的幅度、处罚的程序和实施处罚的地点外,还要由执法相对人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全名。
  3、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听证的权利。
  4、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的权利。
  三、接待上访、举报、投诉人员时
  1、接访人员要对上访、举报、投诉人员的基本情况,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祥细登记,当场能回答的直接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原由。
  2、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不得推诿、敷衍、搪塞,严禁因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上访、举报、投诉人员在本系统内部往返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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