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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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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监察员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督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对城管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局行政执法督察组履行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对局长负责。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大队(中心),市环卫处、市火车站广场管理处、市客运管理处、市步行城管理办及其工作人员(含市容监察员)。
  第二章  督察职权
  第五条  督察人员在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工作自主权。督察组独立自主地执行督察任务。
  2、调查询问权。对被督察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调查询问。
  3、现场纠错权。督察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纠正。
  4、处理建议权。对督察中发现的较重大问题或需要局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规情况向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督察范围
  第六条  督察人员对下列情况进行督察:
  1、行政许可方面的履职情况;
  2、行政处罚方面的履职情况;
  3、内部管理方面的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的情况;
  5、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落实情况;
  7、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
  第八条  督察人员可通过现场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与证据。
  第九条  督察组根据督察情况,可对督察对象做出以下处理或建议:
  1、当场纠正、制止;
  2、通报批评;
  3、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4、责令在一定范围内检讨;
  5、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督察情况每周以《督察通报》形式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各单位对《督察通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用书面材料报督察组。
  第十一条  督察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需调查并给予处分的,以《督察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及时移交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督察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纪检监察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复核之日起2日内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督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督察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伪装、毁损有关证据;不得无理妨碍督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拒绝执行督察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应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切实履行督察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不徇私枉法,接受被督察对象的请吃、请喝、请玩及财物;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向领导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局监察室通报;发现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职能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通报。
  第五章  处理及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
  2、上岗执法或参加上级、本局举行的集体活动要求着装,而未着装的;
  3、上岗执法、接待上访人员时嚼槟榔、吸烟的;
  4、着装在违章摊点餐饮购物消费或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的;
  5、不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公益活动的;
  6、非工作原因,着装进入娱乐场所的。
  7、证物保存不善,发生毁损、遗失的;
  8、未经请示、批准同意,擅自提高或减免处罚额度的;
  9、向执法相对人收取保护费或吃、拿、卡、要,中饱私囊的;
  10、以罚代批、以罚代管、或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11、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局党组决定的;
  12、同一问题督察两次以上仍没纠正的;
  13、不遵守保密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
  14、不经批准同意私自使用局印鉴的;
  15、包庇隐瞒所属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督察中查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具体操作:
  1、凡督察中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了本局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结果报督察组。由人事教育科在单位和当事人绩效考核相应项目中给予扣分。
  2、凡督察中发现副科级以上人员违反了本局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管理权限,由监察室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结果报人事教育科,同时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人绩效考核相应项目中给予扣分。
  3、凡发生较大影响的违纪违规事件,除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由局党组对分管局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结果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同时在单位、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绩效考核相应项目中给予扣分。
  4、凡不执行层级追责的,或隐暪实事真象的,由督察组报局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一经核查属实,将从重追究其单位和应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771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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