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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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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市直城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规范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1、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扯皮,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5、不遵守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7、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8、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把事办完的;
  9、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指定人员或委托人员,被指定或被委托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1、因分管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3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的;
  2、对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信访局等单位转交的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的督办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3、因分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4、因分管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单位行政首长行政效能告诫:
  1、本单位当年行政效能监察考核被“黄牌警告”的;
  2、本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5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予以告诫的;
  4、对交办的投诉件、督办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5、本单位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6、本单位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7、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
  8、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需要给予告诫的,由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局人事科填写《行政效能告诫书》,发给被告诫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效能告诫对象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七、单位工作人员对受到的行政效能告诫有申诉的权利。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的执行。
  八、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情节严重者,须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管理权限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系统不能决定追究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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