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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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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使我局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下属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我局根据法定职责,对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责任和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城管建设为目标。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行政首长负责。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 
    (二)确定系统内各科、室、所、队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二)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四)结合实际制定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我局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和方法,对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我局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我局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我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我局法规科具体负责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我局监察室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遵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我局人事教育科、财务装备科,根据各自的职权,对罚没财物收缴、行政执法经费使用以及执法人员的任用、考核等制定具体监督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准确率;
    (三)罚没收缴及行政性收费情况;
    (四)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五)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
    (七)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八)执法社会效果改善程度。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逐单位、逐人、逐项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执法人员的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基层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投诉、举报和其他批评、建议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由我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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