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员监督,是指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聘任方式确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等对市直城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队伍建设与管理实施日常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城管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城管执法局公开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为一年。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范围包括:
(一)城市管理占道、户外广告及城市客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许可事项;
(二)城市管理领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思想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行为,主要采取向社会收集情况,巡视、听取汇报、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某一事项进行了解和咨询、查询时,城管执法局及管理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抵触和拒绝。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本局各项建设和工作情况,充分听取监督员意见。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市城管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予以及时回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
第十条 对于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员批评意见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况,并定期向局党组汇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