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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方案(暂行)
http://www.hncdcg.com    

为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单位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市直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立“法治城管、效能城管、服务城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考核体系与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着力理顺职责、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管行政工作责任体制。

二、组织领导

㈠为确保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杨易;副组长:张军、胡万联、沈英鹏;成员:龙旭光、熊泽义、龚霞波、蒋劲松、刘开桂、李德智、刘振华、唐方富、庹学平。

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察组。沈英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万后铭、袁  欣、赵立文、粟金钟、孙志远、王  敬、刘  红、李仁德。熊仁彪任督察组组长。

三、工作目标

以推行行政责任制为核心,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追究行政过错为重点,在去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完善行政责任制的实施和行政效能监察,建立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责任机制,努力塑造一支“爱岗敬业、遵章守法、为人正派、执法公正、团结友爱、勤于学习、精通业务、文明礼貌”的城管队伍。通过效能监察,推动廉政建设,加强行政管理,促进队伍的优化,保证政令畅通。

四、工作任务

㈠界定职权。职责清晰、权限有度,才能依法履职,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和错位。根据我局“三定”规定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政府10号令)精神,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移交时确定的有关原则,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进一步明确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城区临时占道管理行政许可职能;进一步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八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职能,严格界定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能、责任和权限。此项工作由法规科负责。

㈡科学设岗。岗位合理,各司其责,才能达到精简、高效的目的。依据我局的“三定”规定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将科学合理的设定各行政岗位,以岗定责定权定人,岗权责相统一,既避免岗位的空缺,又防止因人设岗。此项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㈢规范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才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职责,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机制,规范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此项工作由法规科负责。

㈣完善制度。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城管工作的特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已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效能监察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利于工作。并利用相关载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此项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㈤巩固体系。绩效评估体系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体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中,将继续巩固运用我们已建立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体系。一是把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与岗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建立科学、严谨、公开、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实行每日督察、每半年评估。把督察与评估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条件。二是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城管系统各单位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确保24小时有专人受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在规定的时限内,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行政过错问题实施责任追究,追责结果运用到单位或个人绩效考核之中。三是增强城管工作的透明度,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城管工作的职责、职权、法律依据、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将通过政务中心窗口、城管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定期地召开“开门纳谏”会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城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此项工作由人事科、监察室、法规科、机关党委共同负责。

五、工作步骤

整个工作从200712月开始。12月下旬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和送审。20082月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权职责分解、执法依据清理、人员定岗定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体系的建立。20082月下旬至3月初向社会公示工作内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修定与完善工作方案、相关制度。20083月中旬全面启动,对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200811月下旬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的检查、效果评估,200812月本单位总结工作,研究制定来年工作计划。

六、工作要求

㈠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日常工作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邀监察室、法制科、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共同实施。

㈡各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并配备一名专干,负责上下工作的衔接与联络。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方案。

㈢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出新的举措,注意各种情况的收集与反馈,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掌握情况,不断总结提高。

㈣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观念,在城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城管工作的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㈤监察室牵头组织督察组加强日常工作的督察,依据我局《督察办法》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遵守制度、政令畅通等情况进行督察。利用《督察通报》对发生的问题予以通报纠错。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防范性措施。做到一周一通报,半年一结帐。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10

 

《常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68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㈡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㈢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挖掘、占用、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有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权;

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㈦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㈧城市公区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㈨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与管理等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

㈡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㈢依法取得有关证据;

㈣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实施证据保存;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自收到通知之后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将行政许可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出具有效票据,及时上缴国库。

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法定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依法实施先行证据保存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证据登记保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察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㈢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㈣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㈣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㈢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04.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03.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09.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07.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2.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04.01

行政

法规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10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1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01

1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6.10.01

地方性

法规

13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7.06.04

14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04.01

政府

规章

15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6.06.05

16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2.10.01

17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8.06.22

18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2.03.07

部门

规章

1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06.01

2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09.01

2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公安部

1998.02.01

2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06.01

23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09.01

24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